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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畜牧(兽医)师资格职称评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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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1-1-20 18: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江苏省高级畜牧(兽医)师资格条件

    苏职称(2013)1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相关法律和有关的标准、规范、规程和法规;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科技动态和市场需求,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难度较大的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有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引进、消化、吸收、推广新技术中取得良好效益;发表、出版或撰写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具有培养专门技术人才和指导畜牧(兽医)师工作的能力;能较熟练地运用计算机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从事畜牧、兽医等相关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畜牧(兽医)师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畜牧(兽医)师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或年度考核中有“不合格(不称职)”者,延迟2年以上申报。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

      (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申报。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与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相关专业的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取得畜牧(兽医)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以上。

      (二)具备与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相关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取得畜牧(兽医)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以上。

      (三)具备与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相关专业的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取得畜牧(兽医)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以上。

      (四)取得与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相关专业的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以上或大学专科学历且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20年以上。取得畜牧(兽医)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以上。

      (五)破格申报:不符合上述条件者,取得畜牧(兽医)师资格后,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或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三等奖以上奖项获得者(以个人证书为准);或省农业技术推广奖三等奖以上奖项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人指一、二、三等奖的前20、15、10名,以个人证书为准)。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以上。

      (二) 取得国家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规定科目的合格证。

      (三) 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四) 取得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

      (五) 符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六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畜牧(兽医)师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七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专业理论知识以及相关专业理论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等;熟悉《畜牧法》、《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时了解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国内外最新科技动态和市场需求。

      第八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畜牧(兽医)师资格后,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国家级项目的参加者;或省(部)级项目的主要参加者;或市(厅)级项目的主持者或主要完成人。

      2. 参加起草国家及省有关法规、条例或撰写本专业的国家、行业标准(前3名起草人),省级地方标准(前2名起草人)、企业标准(第1起草人)。

      3. 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或本专业的发展规划与实施方案、年度计划、技术规范2项以上者(以县级以上政府或农业主管部门发布为准,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4. 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2项以上新品种、新技术、新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

      5. 从事畜牧、兽医及其服务、动物诊疗、科技管理、产业化经营、技术培训、服务体系建设等工作的业务技术骨干,经上级主管部门或通过同级技术(管理)及监督部门表彰或认可。

      6. 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运用信息技术在畜牧兽医范围内进行数据信息综合处理、分析预测等。

      第九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畜牧(兽医)师资格后, 须具备下列(1至2)条件之一或(3至10)条件之二:

      1. 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或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三等奖以上奖项获得者(以个人证书为准),或省农业技术推广奖三等奖以上奖项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人分别指一、二、三等奖的前25、20、15名,以个人证书为准),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市农业技术推广奖、省农业丰收奖)三等奖以上奖项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人分别指一、二、三等奖的前9、7、5名,以个人证书为准)。

      2. 获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第1发明人),产品经有关部门批准生产、使用,并在生产应用中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附相关证明材料)。

      3. 在负责本县或畜禽场饲养管理、品种培育、保种与利用、推广优良品种工作中,成绩显著,获得上级主管部门表彰。

      4. 在负责畜禽疫病防疫、检疫,动物诊疗,实验诊断与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兽医实验室管理、动物疫情信息报送,兽药、饲料或畜产品检验、动物卫生监督等工作中做出一定成绩,其技术或效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经上级主管部门表彰或通过同级技术(管理及)监督部门认可;或在保护珍稀畜禽遗传资源、国家稀有或珍奇动物中经省级鉴定效果显著。

      5. 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研制新兽药或新饲料添加剂,且研制产品获国家级新兽药证书或新饲料添加剂工作在生产运用中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6. 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牧草地改良,人工种草,青贮、秸秆氨化微贮等饲料生产加工,能按规定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并经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7. 负责动物疫病监测、兽药、饲料或畜产品检测工作,未出现过质量责任事故,且与部、省及单位内部之间进行比对试验,测定误差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8. 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与的畜牧兽医服务体系建设或综合服务工作,在完善管理制度,办好服务实体,加强科技成果或科技档案管理、业务培训等方面有突出成绩,获上级主管部门表彰。

      9. 作为主要参加人运用计算机进行的信息综合分析处理或预测结果等,在指导生产、提高效率、增加效益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并通过省内同行专家的鉴定。

      10. 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培育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并通过国家审定。

      第十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畜牧(兽医)师资格后,论文、著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申报高级畜牧(兽医)师资格应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二条 从国内外引进的有特殊成就的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

      第十三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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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错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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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赞!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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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沙发!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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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1-1-20 18:26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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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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